锦江酒店: 锦江酒店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5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8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3058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1 - 2025/8/1
B股 2025/8/5 2025/7/31 2025/8/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
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分配预案暨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70,044,063 股扣减不参与
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1,965,760 股,即 1,068,078,303 股为基数,拟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含税)人民币 3.80 元,总计 405,869,755.14 元。
在批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A 股股本总数为 911,418,804 股,B 股股本总数为 156,000,000 股,
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 A 股股份,不涉及公司 B 股股份。公司 A 股股本总数扣减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 1,965,760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909,453,044 股,实际参与分
配的 B 股股份与 B 股股本总数一致,为 156,000,000 股。
关于实施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的原因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
借。”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965,76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且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
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① 公司 A 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 A 股股本总数为 911,418,804 股,扣减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 1,965,760 股后,实际
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909,453,044 股。
A 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
本=(909,453,044×0.38)÷911,418,804≈0.38 元/股。
综上,A 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38 元/股)+0]÷
(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38 元/股。
② 公司 B 股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 A 股股份,不涉及公司 B 股,公司参与分红的 B 股股份与 B 股股本
总数一致,因此,公司 B 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 元/股(折合 0.053058 美元/股)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1 - 2025/8/1
B股 2025/8/5 2025/7/31 2025/8/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2 元。公司按
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2
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
人民币汇率按照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25 年 6 月 26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7.1620)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53058 美元(含税)
。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 0.047752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0 楼
联系电话:86-21-63217132
联系传真:86-21-63217720
邮政编码:200002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