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核意见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经多方论证分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终止 2023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

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经审阅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该方案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事项

  公司编制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项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综

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

  经审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的

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通过本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公司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

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

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

  公司与认购对象郭浩先生、郭钏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

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鉴于郭浩先生、郭钏先生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郭浩先生、郭钏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

补措施的事项

  经审阅公司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应承诺,我

们认为,前述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

容合法、有效。

  综上,经审阅相关文件及沟通分析,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