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8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5〕31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43.489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6.66 万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611.2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53324 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依据《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
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集资金 集资金
研发中心及总部建设项
目
合计 26,462.52 26,462.52 24,385.44
三、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预先
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并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
款项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非募集资金专
户,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工资薪酬不能
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的人员薪
酬,不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
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费用可操作性较差。
以外币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通过付汇业务付出相应款项,且该类采购过程中会
产生增值税、关税等支出,目前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无法进行外币的付汇业
务,税金的支出亦需由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统一支付。
为繁琐且细碎,募投项目部分税费需由公司与税务机构绑定的自有资金银行账
户统一划扣,上述费用若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
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
出。
过程中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和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款
项。
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
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预先使用自有资金及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
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或银
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款项支付,公司财务部门逐笔记录并定期汇总募投项目使
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垫付的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
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指已到期的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经公司募
集资金支付审批流程通过后,每月做募集资金的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
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问
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可以满足公司运营效率的要求,提高公司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
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系公司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可
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
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
关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李浩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